在減重與體脂管理的觀念中,「熱量赤字」一直是許多人認為最關鍵的因素。理論上,只要每日攝取的熱量低於身體消耗(包含基礎代謝與活動消耗),脂肪便會被動員作為能量來源。不過,實際執行時,常有人發現體重並沒有明顯下降,甚至體脂率還上升。
以下就讓營養師帶你拆解減脂迷思,幫助你更有效率又安全地達到理想體態。
 
 

一、熱量赤字的常見誤區

1. 低估攝取、高估消耗
很多人沒有仔細紀錄飲食,因此容易忽略隱藏的熱量來源,例如醬料、飲品、零食或外食中的油脂。同時,運動消耗也常被過度估計,造成「吃回來」的情況,最終根本沒有形成真正的熱量赤字。

👉 建議:利用飲食紀錄App或紙本工具,連續追蹤3~7天,能幫助你更清楚了解實際攝取量與目標是否吻合。

2. 赤字過度,反傷代謝
若每日攝取量低於基礎代謝率,身體會啟動節能機制,不僅燃脂效率降低,還可能導致肌肉流失、容易疲倦、情緒不穩,甚至更容易復胖【1】。

👉 建議:以TDEE減少300~500大卡為宜,並用漸進方式控制,每週體重下降約0.5~1公斤較健康。
 

補充:TDEE是什麼?
TDEE(Total Daily Energy Expenditure)指的是一天中所有活動加上基礎代謝的總消耗量。它因人而異,會受到年齡、身高、體重與活動強度影響。

計算方式:

  1. 先求出基礎代謝率BMR:

  • 男性:BMR = (13.7×體重kg) + (5.0×身高cm) - (6.8×年齡) + 66

  • 女性:BMR = (9.6×體重kg) + (1.8×身高cm) - (4.7×年齡) + 655

  1. 再依活動量計算TDEE:

  • 久坐:BMR×1.2

  • 輕量活動(每週1–3天運動):BMR×1.375

  • 中度活動(每週3–5天運動):BMR×1.55

  • 高度活動(每週6–7天運動):BMR×1.725

  • 高強度工作或運動量極大:BMR×1.9


二、減脂過程中常犯的錯誤與解方

1. 只做有氧,忽略重量訓練
若只有跑步、游泳等有氧運動,卻少了阻力訓練,熱量赤字下更容易流失肌肉,造成基礎代謝下降,還可能出現「體重變輕但身材鬆垮」的狀況。

👉 建議:每週進行2~3次全身阻力訓練,可透過器械或彈力帶,幫助保留甚至增加肌肉。

2. 蛋白質不足
蛋白質對於維持肌肉至關重要。若攝取不夠,在熱量不足時更容易分解肌肉,影響身形與代謝【2】。

👉 建議:可依照每公斤體重攝取約1.6克蛋白質,並分配在三餐中,有助於提升利用率。

3. 忽略睡眠品質
睡眠不足會打亂荷爾蒙分泌,特別是讓人感到飢餓的ghrelin上升,以及抑制食慾的leptin下降【3】。這會增加食慾,降低減脂效率。

👉 建議:每天保持7~8小時的高品質睡眠,並養成規律作息,有助荷爾蒙平衡與脂肪代謝。


減脂黃金原則

  • 熱量控制:維持每日300~500大卡的溫和赤字

  • 蛋白質:每公斤體重約1.6克

  • 阻力訓練:每週2~3次,維持肌肉

  • 有氧運動:規律中低強度(如快走、游泳)

  • 睡眠:7~8小時充足睡眠

  • 效果追蹤:不只看體重,也觀察體脂、腰圍與外型

     

熱量赤字雖然是減脂的基礎,但若忽略了營養分配、運動方式與生活習慣調整,不僅難以達成好身材,還可能傷害健康。建議在開始減脂計畫前,先檢視自身狀態,必要時尋求專業營養師協助,才能得到量身打造且安全的方案。 減脂是一場長期的過程,而不是短期衝刺。唯有以科學方法、以健康為目標,才能真正達到「瘦得健康,也瘦得持久」。


延伸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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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養師建議:了解這3種減脂的保健食品成分

 


參考文獻:
【1】Redman, L. M., & Ravussin, E. (2011). Effect of caloric restriction on human health: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. Obesity, 19(4), 750–757. https://doi.org/10.1038/oby.2011.2

【2】Phillips, S. M. (2004). Dietary protein and muscle mass: Implications for the athlete. Nutrition, 20(7-8), 689–695. https://doi.org/10.1016/j.nut.2004.04.004

【3】Patel, S. R., & Hu, F. B. (2008). Short sleep duration and weight gain: A systematic review. Obesity (Silver Spring), 16(3), 643–653. https://doi.org/10.1038/oby.2007.118